保安明年須持證上崗
限制他人人身
自由將受處罰
本報綜合消息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0月13日簽署第564號國務院令,稱《保安服務管理條例》已經2009年9月28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保安服務管理條例》規定,從事保安工作者須進行從業資格審查備案制度,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。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、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,發給保安員證。
《條例》規定,保安員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、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、毆打他人以及扣押、沒收他人證件、財物等行為。如有違規,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;情節嚴重的,吊銷其保安員證;違反治安管理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